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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適合怎樣的電力市場?
2016-10-17 20:14台灣適合怎樣的電力市場?
作者:全民用電自救會 2016.10.17
今天,全民用電自救會的五位成員獲電力工會邀請,參加能源局的電業法架構及修法方向說明。雖然架構和時程和日前行政院政委張景森承諾工會的內容有所出入,也和10/14行政院發的新聞稿(註1)內容有很大的差異,姑且不論政府的誠信方面不知道出了什麼問題,電力工會與政府之間的協商角力,本文不多著墨,我們僅站在民眾的角度,來探討這次的電業法修正草案架構,修了哪些內容,會帶給人民什麼樣的衝擊?全民用電自救會提出的質疑有哪些?
2016.10.17能源局至電力工會簡報下以電力架構(註7):
全民用電自救會提出質疑
一、能源局應誠實說明發展再生能源背後的代價與電價問題。(註2)
二、切分台電產生之交易成本及供電不穩的問題(註3)
三、雖於第二階段圖利大用戶的問題依然存在,依然有便宜的電力被大用戶搶走的疑慮。(註4)
四、強制能源配比及管制碳排放造成電價上漲(註5)
五、電業管制機關定位不明,公信力令人質疑(註6)
全民用電自救會於會中聲明
若能源局再以電價不會上漲來欺騙民眾,到時全民用電自救會將發起大規模活動,盡一切力量向人民揭示漲價的訊息。
那麼,台灣適合怎樣的電力市場?如下圖所示:
理由:
1.電力調度中心法人化,為公平獨立機構,確保公平調度所有發電業者,搭配台電維持目前體系,即可確保公平性,不必因為要將電力調度中心設立於輸配電業而切分台電,也可以省去切割後產生的輔助服務及交易成本。
2.修改行政組織法,成立真正獨立的電業管制機關,不可設於行政院下,才有公信力。
3.台電維持目前體制,以發電部門利潤補貼輸配電部門之成本,不必轉嫁給全民,以維持低廉穩定電價。
4.發電部門才是真正的大怪獸,一旦獨立出來不管制其批發價格,即種下電價飆漲的禍根,應該將牠關在台電裡面不要放出來危害人民。
5.電業自由化的真締是,導入競爭,促進績效、減少浪費、改革技術以創造利潤。因此台電不得有「保證收購」此等妨礙自由化之行為。
6.取消特高壓用戶購電選擇權,並以溫室氣體管制法強制企業購買碳排量。
7.成立一般售電業,僅開放一般用戶購電選擇權,因目前的民營電廠折舊都由台電幫他們攤提完畢,因此民營電廠的發電非常具競爭力,開放給民眾優先認購,將利多回饋於全民。
8.台電公司70年的電力專業,可以提出評估報告,目前電源是否充足具有電業自由化的先決條件,必需台電公司認可電源充足才能進行。
大家說好不好?
備註
註1:兩階段修電業法 先推綠電自由化 - 中時電子報
(https://www.chinatimes.com/newspapers/20161014000375-260114)
註2:自由化國家對於輔助服務內容及市場不盡相同,目前台電公司調度處已完成輔助服務項目有:調頻備轉服務AGC,即時備轉容量服務 SR,補充備轉容量服務 SupRes,需量反應DR,全黑啟動 BS,台電公司試算104 年輔助服務費用為 98.9 億元。綠能業者負擔的輔助服務(註2)成本,將會反應在售電業的售價上。而且綠色能源為間歇性能源,必需以一單位的基載電力來支援一單位的再生能源發電,以穩定電力系統,且此處的基載電力必需隨時以低負載狀態待命(詳見https://goo.gl/4Ug0bl)。這些成本不會因為能源局宣稱不會漲價就會憑空消失,即使短期可以管制電價或暫時以再生能源基金支付,長期以來還是必需反映成本,否則是在淘空國本,弱化國家體質。
註3:
1.因為台電目前現行做法是採取發電與輸配售交叉補貼,修法後明定不得交叉補貼,輸配售公司沒有利潤,如何維持既有人力,要反應成本,輸配售電公司才能維持經營,管制零售價格,即使短期內能平息民怨,長期下來對國本、國家體質都是不利的,能源局願意針對這點與民眾充份溝通嗎?願意將切割台電衍生的問題於公聽會中說明嗎?
2.再者,因為目前發電端供不應求,都會有供電不穩定的問題,這是比漲價還要嚴重的事情。一旦發電與輸配售電業切割,會增加調度上的困難,因發電業者沒有供電義務,一旦批發價格不足以反應成本,發電業者聯合抵制時,也無法可管無法可罰。英國在1990年電業自由化後,十年電價就爆漲十倍,英國的能源企業有六家,公然聯合起來要求漲價,連英國政府也無力控制。
3.若能源局及政府再以不漲價來欺騙人民,全民用電自救會將會盡全力用一切手段向民眾揭露。
註4:第二階段開放一般售電業,那還是在圖利大用戶。一般用戶的購電量如何與大用戶競爭?商品數量就是那些,買完了就沒有了,一般用戶可能買得到嗎?如果要開放一般售電業,那應該要先開放一般用戶購電選擇權,取消大用戶的購電選擇權,以確保一般用戶能享受得到購電選擇權的好處。要一起開放,那成本低的燃煤電力被大用戶買完了,造成電價上漲,請於公聽會時向民眾說明。
註5:政府既定政策532(天然氣電發50%、燃煤30%、綠能20%),成本較高的天然氣發電及綠能發電大幅提升,造成電價上漲的問題。
註6:電業管制機關定位不明
A.電業管制機關,屬政府組織,只是它是二級(同等部會)或三級(經濟部轄屬)。
B.依行政院組織法9規定,行政院設下列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:
(A)中央選舉委員會。
(B)公平交易委員會。
(C)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。
所以要設二級需修改行政院組織法,因修法不易,應該有明確設立時程,且要先設立才通過電業法,不可事後再設。設立在行政院下,如何維持其中立立場?
註7:2016.10.17能源局至電力工會簡報(資料是10.14能源局提供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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