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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: 2016-10-17

發表者是: 張嘉宏

主旨: 電業法圖利財團

二、電業開放後,發電業非屬公用事業,無須規範其合理利潤;綜合電業及輸、配電業之合理利潤可於電價及各種收費率之計算公式中訂定,本條爰予刪除。
=> 喔~ 抓到了.民進黨圖利財團

各種有關發電業的供電義務根本在鬼打牆...直接說電業法適用之所有單位皆有供電義務不就簡單明瞭.繞來繞去是為了甚麼

第一條 "維持合理電價"沒有了.變成促進電業公平競爭及合理經營,保障用戶權益,確保穩定供電與彈性,增進社會福祉,以達
國家永續發展
=>文內沒有明定備轉容量率 / 各業者合理利潤上限 / 不停電 / 所有電業接有供電義務

第十三條 可以說是完全地免除了發電業的供電義務.沒有電源.只有輸變電與配售電.如何善盡義務??民進黨在想甚麼
第三十四條 ....,電業監管機關為維持電力供應,得協調其他電業續經營。協調不成時,得使用其電業設備繼續供電。但使用發電業電業設備,應給予合理補償。
=> "得"必須改成"應".否則將發生類似英國六巨頭聯合漲價.不然就停電!!

第六十一條 發電業電價不予管制 => 財團要賺爽爽嚕

第六十條 二、電業開放後,發電業非屬公用事業,無須規範其合理利潤;綜合電業及輸、配電業之合理利潤可於電價及各種收費率之計算公式中訂定,本條爰予刪除
<= 民進黨刪除的理由.圖利財團

第六十六條 公私立學校、庇護工場、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之用電,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之,其補助不得低於○年○月○日修正條文施行前之優惠基準。
=> 現在就做不到了.還談以後?!

第六十六條 ~ 第六十九條 ...,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之,...。
=> 現在就做不到了.還談以後?!

第七十條 公用電業應全日供電。但因情況特殊,經電業監管機關核准者,得限制供電時間。為保障人民基本用電權,公用電業非有正當理由,對一般民生用電用戶不得任意斷電,若有必要採取斷電措施者,應符合比例原則。
<= 民進黨也知到電力維民生必需品.何不規定所有電業皆有供電義務??依然圖利財團

第八十一條 發電業之全年純益超過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五時,應已超過之半數加強機組運維與投資降低汙染排放之設備,其餘半數為投資再生能源發展之用。
=> 所以沒超過25%就不用維護/降低汙染以及投資再生能源嗎.必須明定各電業合理利潤.建議皆為5%且不論盈餘與否.都必須加強機組運維與投資降低汙染排放之設備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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